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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即食海蜇、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2023-01-30 16:14: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1月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捌加捌餐饮店经营的即食海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ZD220412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海蜇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审查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2022年11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11月1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216390的检验报告表明,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铅超标的原因应为种植土地的土壤环境问题,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现已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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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1月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捌加捌餐饮店经营的即食海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ZD220412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海蜇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审查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2022年11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11月1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216390的检验报告表明,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铅超标的原因应为种植土地的土壤环境问题,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现已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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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捌加捌餐饮店经营的即食海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ZD220412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海蜇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审查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2022年11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11月1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216390的检验报告表明,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铅超标的原因应为种植土地的土壤环境问题,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现已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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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1月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捌加捌餐饮店经营的即食海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ZD220412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即食海蜇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海蜇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审查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2022年11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李东水产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11月1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216390的检验报告表明,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铅超标的原因应为种植土地的土壤环境问题,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现已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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